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草案

                                                                       民國100年5月1日系友成立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凝聚國立中興法律學系系友情誼、團結互助,促進系友間的資訊交流,並協助推展母系之教學研究工作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系友間之聯絡網絡。

        (二)維持母系與系友之互動,舉辦各項系友聯誼活動。

       (三)協助母系之發展與推廣。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一般會員:

     申請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後,為一般會員。

 

1. 凡國立中興大學原財經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研究所及法律學系歷屆畢、肄業者,或曾在母系服務者,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 凡任教或曾任教於母系之專、兼任師長,均得申請為本會之會員。

二、 學生會員:

         凡現就讀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之在學學生,均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之學生會員。

    三、永久會員:凡一般會員一次繳足或累積會費達伍仟元以上者得成為永久會員,終身享有相關之權利和義務。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二位理監事連署提名為榮譽會員案,並獲得過半數理監事通過後,得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得申請預繳會費。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經定相當期間催繳而仍逾期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 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議決理事、會長及副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幹部、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互選本會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並得置幹部若干人。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二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 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學生會員:新台幣零元。
榮譽會員:新台幣零元。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於每年召開定期會員大會時繳納新台幣壹佰元,一次繳足或累積會費達伍仟元以上者得成為永久會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0年5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 月 日 台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延伸閱讀: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民國98年10日31日系友大會修正通過(版))(http://nchulawalumni.pixnet.net/blog/post/1683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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